账户多出三万元,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6-03-3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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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工作失误,多付给原职工张某3万余元,张某在得知是其原所在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仍然拒绝返还。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某公司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原系某公司职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由某公司给予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8000元。但在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时,因工作失误向张某银行账户中多付了31176元。某公司发现后向张某催讨,但张某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某公司因工作失误,多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176元,张某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