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隐田园是中国人几千年来不变的梦
但要实现这个梦,
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是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土地
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福利,
它可以转卖吗?可以继承吗?
先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郭某称其在武穴市某社区有宅基地出让,黄某正打算建单门独院的房子,双方谈好宅基地价格为35万元,建第一层10万元。黄某分三次将45万元交付给郭某。后郭某不能交付宅基地,向黄某出具了一张收条,承诺2022年9月底退款。黄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黄某户籍地在浙江省某村,并非该社区经济组织成员。
原告黄某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郭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转账截图三份,证明黄某向郭某购买宅基地并转账45万的事实。被告郭某未到庭质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属实,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郭某该社区经济组织成员,而黄某并非该社区居民,故黄某与郭某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45万元。
另外,小编还梳理了几个宅基地使用权常见的法律问题。
裁判亮点: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
本案中被告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宅基地款。转让人明知涉案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仍进行转让,而受让人在未确认是否具有购买资质的情况下购买案涉宅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援引:
Q1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Q2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Q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何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