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武穴法院带你一探究竟!

2023-10-25 16:39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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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穴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公司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追偿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2022年6月,余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动车,在某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时,遇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同样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余某和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该保险公司已依法全额赔付。余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余某应当向该保险公司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将余某诉至法院。

武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余某承担5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某赔偿了车辆全部损失9060元后,依法享有代位行使王某某对第三者即余某请求赔偿该款项50%的权利,故保险公司诉请余某支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453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530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