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实施长江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举措,是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心怀侥幸、为一己之利,频繁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平衡,威胁水生食物链,影响水域生态环境。
现在开庭!5月27日9时整,随着法槌敲响,在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中,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正式开庭。该案邀请了检察机关、长航公安、市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交通局、团市委等单位共计80余名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市法院院长刘俊、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君武全程参与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吕某等12人(3人在逃)在黄冈市长江水域武穴、蕲春江段,以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十余次。被告人王某、吕某等人分别负责人员召集、江面捕鱼、江堤望风,驾车运送渔获物等。期间,被告人季某十余次雇佣被告人孙某、陈某等人转运渔获物至九江销售。1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等人作案时,钱某驾车收渔获物,返程途中被抓,车上查获多种渔获物。此外,被告人高某多次收购高某某等人渔获物转卖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高某在明知高某某等人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向张某出售鱼获。其中,高某在2024年11月一天凌晨出售给张某青鱼、鮰鱼等渔获物称重共计1700余斤。12月一天凌晨,高某出售给张某鮰鱼、鳊鱼、鳜鱼等鱼获物称重共计300余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吕某等7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高某明知该鱼获来源非法仍予以收购并销售,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朱某、朱某某、陈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3个小时,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1.何为刑法规定的“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其中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洪湖段,纳入禁捕范围;
[禁渔期]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全面禁捕;
[禁用工具、方法]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何为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这些水产品是在禁捕水域捕捞的野生鱼,也包括应当知道其来源非法却放任不管。例如,一些鱼贩在交易时,凭借水产品的外观、价格、交易时间等因素,完全能够推断出是非法捕捞而来的野生鱼,但依然选择交易,这种情况就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